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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重“三个一” 发展新质生产力
来源:中道智库 浏览次数:30次 日期:

文 | 张小健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发展中心党委书记、主任



  习近平总书记2023年9月在黑龙江考察以来,多次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将“大力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列为首要任务。道路运输行业应围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目标,以法规不适应、信息不成网、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为导向,坚持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立足数字转型、科技赋能,推进管理协同、服务创新,着重“三个一”(健全一部法规、建立一张网络、完善一个机制),先行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法治化、数字化、一体化监管与服务,实现“从0到1”直至“从1到10”的新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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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一部法规,法治化监管与服务



  道路运输发展新质生产力,必然要有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体系提供法治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简称《道条》)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尽管2012年、2016年、2019年、2022年、2023年5次修订,但仍不适应道路运输发展的时代要求,存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堵点卡点,应在交通运输部公开征求修订意见的基础上调整,适时升格为《道路运输法》或《交通运输法》,促进旅客联程联运、货物多式联运。


  将出租汽车和公共汽车纳入《道条》道路客运范畴。


  统一立法,《道条》应将道路客运如下表分类规范和调整,不再制定列入《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原交通部与原建设部长期交叉城市客运指导职责,留下《道条》空白:“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08年大部制改革设立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9〕18号)“将建设部的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将城市客运纳入《道条》符合机构改革要求;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按联合国《产品总分类》(CPC)将出租汽车和公共汽车客运作为陆路运输服务的组成部分予以考虑;《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含义包括公路、城市道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112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属临时性行政许可,至今长达20年,与《行政许可法》“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要求的“及时”不符,应尽快将其纳入《道条》道路客运体系。


  统一道路运输证照名称。


  《道条》应统一道路运输证照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分别发放给道路运输市场主体、车辆、从业人员。目前,道路运输及城市客运的证照名称不一,行政法规层面,《道条》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上岗资格证、考试合格;《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称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交通运输部的部门规章却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推广应用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替代)“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道条》应增加条款“道路运输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推行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并建立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道路运输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逐步取消纸质道路运输证照。”


  规范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已明确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应按《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积极配合推动制订或修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规定”修改《道条》。


  应将《道条》第四章“国际道路运输”更名为“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原内容改为“第一节国际道路运输”;借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136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增加“第二节内地与港澳、台湾间的道路运输”。


  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制定管理办法。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海上运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增加条款明确内地与港澳、台湾间的道路运输参照国际道路运输执行,或授权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管理办法。


  加快推进城乡道路运输一体化发展。《道条》应明确持续提升均等化和一体化的城乡道路运输服务水平,鼓励在乡村开展公共汽车服务;农村客运具有公益属性,基于运输服务成本建立乘客、企业、政府三方合理共担的票价机制;参照城市公交政策制定农村客运优惠政策和政府补贴政策,保障农村客运稳定运行;鼓励客运站转型拓展公交首末站、便民候车亭可作为公交站点。


  促进“巡网融合”发展。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政府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和交易等数据。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基于巡游车收入、网约车订单量宏观调控巡游车、网约车运力投放比例及数量;动态调整出租汽车价格;建立巡游车、网约车车载设备信息互通、数据监管机制。


  研究自动驾驶技术在运输领域的应用。国家标准GB/T 40429-2021《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成0级(应急辅助)至5级(完全驾驶自动),应在法规层面规范各级自动驾驶汽车运营管理或授权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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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一张网络,数字化监管与服务



  建立全国统一的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借鉴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出境入境管理信息系统、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交通运输部应建立全国统一的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主系统,配套建设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系统、旅客联程联运电子客票系统等子系统,避免各省各自为政建设造成行业数据信息条块分割。道路运输企业、车辆、人员(含执法等监管人员,旅客、货主、车主、驾培学员等服务对象,从业人员甚至非法营运车辆驾驶员、实际控制人)等各方当事人监管行为、经营活动均在一张网上运行,构建全国道路运输信息采集、行政许可、运行管理、动态监控、监管执法、信用管理、统计分析的一体化、标准化管理体系,提升监管与服务效率。


  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现道路运输政务服务全国“一网通办”“跨省通办”,按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标准C0109-2018《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及实施清单》、国家标准GB/T39554-2020《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及实施清单》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以清单形式将每个事项的名称、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官网等载体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变化情况定期调整,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定期收集、分析、整理、更新、公开道路运输政务服务信息。


  推行电子单证系统。建设智慧口岸,推行电子《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行车路单》《国际道路货物运单》;危险货物电子运单;机动车维修电子档案;电子班(包)车客运标志牌、电子客票。


  强化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安装、使用。交通运输是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道路运输更是重点领域,应明确客车、危货车及半挂牵引车、重载货车强制安装、使用符合行业标准JT/T 107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终端技术要求》的车载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加强监管和处罚违规运输企业、监控平台、车辆与驾驶员,对关闭、破坏监控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追究刑事责任。应进一步加大对北斗车载终端装置投入力度,稳步推进单北斗终端的换代工作,深化北斗定位技术应用,建成基于北斗的营运车辆数字化动态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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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一个机制,一体化监管与服务



  应完善一体化监管与服务机制,从各自为政向协同联动转变,实现事前预警研判全面、事中干预处置及时、事后处罚震慑奏效。


  国内方面。交通运输部门内部:明确相关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


  《道条》亟待借鉴重庆、广东等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经验,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监督行政审批机构,管理道路运输机构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政审批机构履行行政许可职能;道路运输机构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提供决策支持及承担技术性、辅助性、事务性工作;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交通运输部门外部:交通运输部门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应急协作。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间实现驾驶培训信息与考试信息共享、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车辆运行轨迹等信息及营运车辆驾驶员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结果、记分和交通事故等数据共享。


  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数据、工信、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网信、社会工作、信访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加强电子证照数据共享应用,实现道路运输业户、车辆、人员等信息互联互通,通过信息监测、比对、校验,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加强联合监管、惩戒,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线上线下一体化协同监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络平台货运经营、定制客运等新业态业务,加强新就业群体党建工作。


  海关、边防检查、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信息互通、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加强对国际道路运输车辆的静态管理和动态监控。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推动车辆通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国际方面。双边国际道路运输。发挥中越两国交通运输部国际道路运输事务级会谈、广西与越南相关省(市)国际道路运输工作年会、双方口岸运管机构会晤三个层级的磋商机制作用。加强双方协作,实现跨境运输企业、车辆信息数字化共享,提升通关时效、降低物流成本。


  多边国际道路运输。《大湄公河次区域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中国、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越南六个成员国成立国家便利运输委员会,由各国委员会组成联合委员会,并设运输、海关、边防、检验检疫和担保机构五个分委会,应发挥联合委员会会议暨高官会、运输分委会的协调机制作用,监督、评估便利运输措施的执行。在中国-东盟交通部长会议框架下,借鉴《中国-东盟航空运输协定》《中国-东盟海运协定》,争取签署《中国-东盟国际道路运输协定》。


  全球化国际道路运输。我国2016年7月加入联合国《国际道路运输公约》(《TIR公约》),2019年6月25日起在中国境内全面实施。经交通运输部推荐和海关总署授权,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作为担保、发证机构签发《TIR证》,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汽车运输研究中心作为核批机构签发《TIR运输车辆批准证明书》。货物通关时,海关仅需核对TIR证书信息、检查运载单元的海关关封,无需开箱检查,可减少40%运输时间和30%运输成本。希望国际道路运输联盟(IRU)东亚及东南亚代表处协调越南等东盟国家早日加入《TIR公约》,更便利开行中国-中南半岛的跨境公路货运班车,畅通西部陆路新通道。